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首页 | 监控设备 | 监控方案 | 监控案例 | 监控规标 | 监控知识 | 监控动态 |监控安装 | 监控维保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 监控设备 >>> 监控动态
产品搜索:
 
[北方合力]  
首页监控概述
监控工程
监控维保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留言咨询
监控行业动态
监控系统常见问题
监控动态
 
最高法印发意见规定: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监控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部门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北方安控 | 行业动态 | 监控工程 |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北方合力  百度  机票查询  北京地铁  电动车网  清洁能源  凤凰网  环球网  网易邮箱  京安协  中安协  监控安装  监控维保  监控视频 
版权所有:北京北方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1891128013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 京ICP备05027980号